首 页 > 新闻>>要闻>> >>正文

中级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南通去年离婚案件超万

2016-03-08 06:57:08 来源: 南通日报

晚报网讯 (记者 任溢斌 通讯员 谷昔伟)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去年,南通全市法院共审理婚姻家庭案件12327件,调撤结案8398件,同比均大幅上涨。其中,离婚案件10001件,抚养、扶养、赡养等“三养”类案件1162件。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建立妇女权益保护联动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中院当天向社会发布了8例典型案例,内容主要涉及婚姻财产分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承纠纷等,体现了法院系统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案例1】夫妻离婚子女归谁

【案情】盛某(女)与陈某(男)婚后生女儿陈某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2015年,盛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诉称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能再次生育,要求孩子陈某乙由其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陈某辩称,盛某残疾且经济条件不佳,由陈某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系女孩,且未满三岁,由其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陈某应配合好盛某抚育孩子,多从心理上、经济上关心、爱护孩子,并按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450元。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精神、生活环境等多重因素,以有利于子女教育和健康成长为基本原则判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案例2】子女必须探望父母

【案情】林某系叶某所育子女。在林某10岁时,其父去世,叶某改嫁他人,并在1981年6月30日与现任丈夫卞某结为夫妻。多年来,叶某、林某之间母子关系一直较好。叶某身体不好,需要照顾,2013年年底,叶某丈夫卞某生病无法照顾叶某,在林某及家人照料叶某期间,双方发生矛盾,此后不再往来。叶某与丈夫卞某要求林某履行探望义务,遂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判决:一、林某自2015年起每年探望叶某两次;二、遇叶某病重需住院治疗,林某应尽到相应服侍义务。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案例3】子女非婚生享同权

【案情】原告姚某(原名李小某)之母梅某与李某于1998年1月结婚,2005年5月离婚。经亲子鉴定,姚某系梅某与姚某某所生。姚某某在与梅某发生关系期间,其与被告管某系夫妻关系,并与管某生育姚大、姚二。后姚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死亡,姚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与三被告共同继承姚某某遗产。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分割的多项遗产在被继承人姚某某死亡后,已经由三被告进行转移、变卖或权属变更登记。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姚某与三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姚某继承姚某某遗产15万元,由三被告各支付5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平等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在继承关系中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声明: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

苏ICP备08106468号 苏新网备2010048号 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苏)字第43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12099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转载的各种图片、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电话:0513-85118941 邮箱:zgnt001@163.com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西寺路10号

Copyright (C) 2015 www.jhw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