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16:04:39 来源: 南通食品药品监管
2017年06月15日,总局发布关于5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91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黑龙江迪龙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药品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为:
黑龙江迪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20160202、220160115的注射用鹿瓜多肽;
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703的骨折挫伤胶囊;
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12001的舒胸片;
黑龙江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1101的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
处置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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