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3 10:49:59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赵某在下雨天肇事后驶离现场,事后被受害人告上法庭,但赵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赵某肇事逃逸为由拒负赔偿责任。记者2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南通中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保险公司未能免除赔偿责任。
2018年8月的一天下午下着雨,赵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海安县道上行驶。货车超越一辆电动车时发生碰刮,导致电动车驾驶员蔡某跌倒受伤。事发后,赵某驾车径直驶离现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赵某未能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鉴定,蔡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此后,蔡某将赵某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机动车商业险相关条款规定,赵某当日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赵某则表示,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撞到人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赵某虽驶离现场,但事故当天下雨,考虑到雨天影响视线,轻微事故可能难以察觉,在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明知事故发生仍然离开现场的情况下,认定赵某并不知道事故发生,故赵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据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沈星杏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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