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6 11:04:39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施某和东家打官司,经调解约定公司支付给施某25万元作为了结。但公司不但比约定时间晚支付,还自说自话地扣掉了一部分工资款。法院认为该公司行为触犯了违约性条款,判令对其强制执行,却遭到该公司提出的异议。记者23日从海门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这起执行异议案件,依法驳回了某公司的异议申请。
施某与公司先前产生劳动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由公司分4期支付施某工资25万元,一次性了结该纠纷。调解协议中还设定了违约性条款:若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施某有权按照45万元(需扣除已支付钱款)诉请标的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最后一期的实际履行中,公司不仅比约定时间晚了2天支付,还擅自扣除了部分钱款,并辩称扣的是施某个人应缴而未缴的税费。施某认为,公司在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再行抵扣违反了调解本意,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决定按照45万元扣除已支付钱款进行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提出异议。
海门法院经审查认为,先前的劳动合同纠纷已经生效,调解书中也明确了一次性了结。但公司不仅晚于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还擅自将有争议的钱款扣除未支付,该债务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申请人认可,不能发生债务抵销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确为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通讯员王赟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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