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9 12:38:11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一家一人公司的老板王某欠付货款,被债主告上法庭后,王某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自己作为原法人代表,不该继续偿还债务。记者27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货款,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因生产经营需要,甲公司向张某购买钢材。
2017年1月,经双方对账,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共欠张某货款57500元。2018年2月、8月,王某先后两次向张某还款共计4200元,并在欠条上予以记载。由于剩下的5万余元货款一直索要未果,张某把甲公司和王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某辩称,虽然发生业务时其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赵某,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查实,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确在2018年1月变更为赵某,而赵某还是一名低保人员。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由王某依法变更为赵某,但上述债务发生在王某经营公司期间,且王某个人向张某出具了欠条。即使在公司法人变更后,王某仍两次向原告还款。王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期间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现张某要求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通讯员 沈星杏 唐小红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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