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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驾驶他人三轮摩托发生车祸 车主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2020-12-05 09:01:39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如皋的袁某私自骑走了认识的人的三轮摩托车,没想到路上出了车祸撞了人。事后,袁某和车主被一同告上了法庭。2日,如皋法院发布了2020年审结的一批交通安全典型案例,该案入选其中。由于对自己的车辆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三轮摩托车车主王某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去年3月的一天下午,袁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如皋市某县道行驶,通过一交叉路口时,其所驾摩托车与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沙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袁某驾车逃离现场,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观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且事发后驾车逃逸,致使现场部分证据灭失,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沙某诉至如皋法院,要求袁某、袁某所驾摩托车的实际车主王某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确系涉案车辆的实际管理人。而在事发前,袁某就曾多次私自驾驶其摩托车,但王某并未引起重视,仍将钥匙放在车上。事故发生当天,王某发现车辆不在家,也并未采取措施积极地追回车辆,而是默许袁某继续使用。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对于袁某有无驾驶资格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对车辆亦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如皋法院酌定由袁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认真履行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义务,妥善保管好车辆和车钥匙。即使是朋友借用车辆,也一定要谨慎,仔细审查驾驶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等情形,避免由于安全管理不善而承担赔偿责任,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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