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5 09:39:43 来源: 南通公安
春节期间,大街小巷,到处洋溢着浓浓的年味,但年味≠烟花爆竹味。《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一年多了,但仍有少部分人心存侥幸,违反“禁限放”相关规定。近日,崇川警方就处罚了一起这样的违法行为。
2月12日,大年初一晚20时许,男子谢某在濠河风景区城隍庙旁河边燃放烟花,被崇川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谢某处以200元的罚款。
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不可任性!
2月14日下午,市公安局专门召开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视频推进会,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积极应对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就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推进,要求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巡查,严查违法燃放及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同时,警方呼吁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地点乃至品种等相关“禁限放”规定,尽量不燃放、少燃放,减少空气、噪音、垃圾污染和火灾隐患,过一个安全、文明、低碳的新年。
这个春节,南通公安将全面开展禁燃巡查,欢迎市民举报线索电话:12345、110。
非法储存烟花也是违法行为
1 月29 日10时许,通州区公安局西亭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违法嫌疑人郑某在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某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
郑某明知烟花系危险物质,仍擅自非法储存,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依法应予以处罚。因郑某年满七十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郑某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的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郑某非法储存的烟花予以收缴。
为什么要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避免——危害、危害、危害!
保证——安全、安全、安全!
环保——过年、过年、过年!
苏ICP备08106468号 苏新网备2010048号 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苏)字第43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12099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转载的各种图片、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电话:0513-85118941 邮箱:zgnt001@163.com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西寺路10号
Copyright (C) 2015 www.jhw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