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0 07:54:04 来源: 南通网
在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邵某就原告的同一主张作出前后不一致的回应。原来,其先前所作的是虚假陈述。记者昨天从启东法院了解到,邵某被处以罚款5000元,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代价。
此前,刘某以邵某结欠劳务工资为由,将邵某及发包劳务工程的公司诉至法院。据刘某陈述,公司曾向其打款42.1万元,其中26.02万元受邵某指示已打给邵某侄子。但邵某在案件审理时当庭否认其曾指示刘某打款。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其打款受邵某指示,刘某撤回了起诉。
此后,刘某又以邵某侄子取得款项无正当理由为由,将邵某侄子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邵某侄子返还26.02万元,并将邵某列为第三人。该案审理中,邵某一改前案中的说辞,当庭承认刘某汇款系受其指示。邵某称,在先前案件审理时,因考虑其与发包公司工程款结算问题,自己才作了虚假陈述。
启东法院认为,因邵某的虚假陈述,致刘某多次诉讼,法院多次立案审查相关事实,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浪费了有限司法资源。法院依法对邵某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违背诚信原则于法不容
2020年5月1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存在妨碍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均体现了诉讼参与人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亦规定了诚信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信原则,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虚假陈述违背了诚信原则,既破坏了司法秩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于法不容。
通讯员顾佳庆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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