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8 10:36:31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李某在委托中介带看房后又“跳单”,与房主私下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因“跳单”引发的诉讼案件。经调解,李某向中介支付1万元费用。
李某在某网站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房屋信息,于是拨打电话咨询。中介公司表示可以带其看房。看房前,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信息确认单》,约定:若购房成功,李某自愿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2%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报酬;李某承诺不与交易对象自行交易;如若在经过中介公司带看后一年内仍购买本记录下的带看房屋,本人同意按房屋成交价格的2%支付中介公司报酬。
签订确认单后,李某去看房并获得了原房主的联系方式。一个月后,当中介公司与原房主联系后得知自己被“跳单”了——李某已私下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中介费用2万元。
李某辩称,自己是在网络上看到的房源信息,中介公司确实派人带其看房,但中介没有提供其他服务。他认为《购房信息确认单》没有合同效力,不同意给付中介费用。
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用1万元。
法官介绍,中介服务中的“跳单”行为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主要是依据《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进行审理。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中介合同”有了明确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换言之,《民法典》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同时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通讯员罗媛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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