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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侄女抚育成人晚年老人无人赡养 法院判决:养女须承担义务

2021-03-19 10:45:00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海安的一对夫妇收养侄女并将其抚育成人,不料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妇俩晚年无人赡养。记者昨天了解到,海安法院审结这起赡养纠纷案,判决养女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赵某、孙某系夫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抱养了年仅3岁的侄女赵晓(化名),并将其抚养长大。赵晓结婚后,双方分家各自生活。

近几年,赵某、孙某因生病治疗,与赵晓共同花费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赵晓对二人进行了护理。后因赵晓生父去世处理丧事及赵某、孙某的医疗费用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赵晓不再对二老尽赡养义务。

赵某与孙某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经所在基层组织调解未果,遂诉至海安法院,要求赵晓承担赡养义务。海安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在被告幼年时收养了被告,双方系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现两原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对于两原告主张的生活费、今后的医疗费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合法合理,法院均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赵晓对两原告的晚年生活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提醒,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这些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通讯员范厚彪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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