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9 10:45:00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记者17日从通州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约车疫情期间停运引发的案件。
去年1月7日,毛某驾车与陈某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毛某负事故全责。这起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仅车辆受损。事发后,车辆被送去维修,陈某取车并支付维修费51500元。
陈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撞坏的车辆,正是他平日里用来经营网约车服务的。为索赔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陈某委托公估公司对停运损失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停运时间共计133天,营运损失合计4万余元。为获赔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陈某将毛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毛某及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无异议,但对停运损失不认可,认为2020年年初处于全国疫情期间,2月期间尤为严重,实行封闭管理、居家隔离,陈某作为网约车司机既不可出行,也无客源,不存在停运损失。而且,车辆3月8日就修理完毕可取,但陈某直到5月28日才取车,在此期间的停运损失系陈某自身原因所致,亦不应由被告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是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但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车辆停运发生在2020年1月至5月,其间正值全国疫情期间,虽然新冠疫情对网约车行业产生了影响,但是此期间是否存在停运损失应当视各地疫情情况、管控政策而定。根据南通市政府发布的公告,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但并未宣布停止网约车服务,网约车仍可正常接单,故此期间应当计入停运期间。但原告拖延取车造成的损失系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
停运损失标准如何认定?法院认为,2020年1月全国疫情暴发,原告的停运发生在疫情期间,网约车收入必然受到影响,如果完全按照事故前两个月的净利润计算停运损失标准有违公平原则。法院遂参照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一季度南通市经济运行情况》,根据交通运输业收入下降15.5%的实际情况,认定原告一季度内的停运损失按照事故前2月平均净利润的84.5%计算,为每日258.14元。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所致车辆损失51500元及停运损失15700余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讯员李沅芹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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